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15 11:07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律字第 10303508630 號
行政程序法 (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) 非現行
第 16 條
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,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。
前項情形,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,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。
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,除另有約定外,由行政機關支付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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